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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二手房评估需明码标价 不得强制收费

2017-03-21 15:00:24   来源:厦门市发改委  

本网从厦门市发改委获悉,日前,有网友询问厦门市或者福建省对于二手房贷款评估费是否有出台相应的文件及收费标准?


对此,价费处回复称: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4〕41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行市场调节。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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