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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了户卖方却起诉 集美法院:买方无违约驳回请求

2017-05-03 08:40:24   来源:海西晨报  

首付付了,房子过户了,银行贷款已转入卖方账户,可卖方为何还以违约为由起诉买方?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产买卖纠纷。


  房子过了户 卖方却起诉


  去年8月,阿兵夫妇将集美一房产卖给阿娟。双方签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176万元,阿娟同年9月8日前付60万元,余款申请商业贷款,阿娟应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日,备齐按揭材料并办理按揭手续,取得产权证后,立即配合银行办抵押登记手续,逾期达三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阿娟按约定支付了60万元。9月12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签订买卖合同。同日,银行受理了阿娟的房贷申请,阿娟当场提交申请房贷所需的基础材料并签订贷款申请。


  两日后,银行发现阿娟配偶两年内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超6次,需补交还款明细材料。国庆假期后,阿娟补交了材料。不过,阿兵夫妇开始担心阿娟提供的材料无法通过审核,无法支付余款。去年10月19日,阿兵夫妇将阿娟、中介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产权登记。


  贷款已入账 卖方不撤诉


  阿兵夫妻认为,阿娟未能向银行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不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严重违约,合同应当解除。


  “合同签订后,他们多次表示不想出售,不配合过户,要求解约。”阿娟提出,“我按照银行正常的工作流程提交材料,不存在违约。”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审核通过阿娟的房贷申请,并将116万元转账给阿兵。但经法院释明后,阿兵夫妻仍认为阿娟迟延履行提交资信证明材料的义务,导致房贷延迟发放,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买方不存在违约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签订后,阿娟已履行完其义务,产权也已完成转移,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本案协议不宜解除。


  从约定解除情形来看,涉案合同约定阿娟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备齐资信证明材料并办理按揭手续,逾期达三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银行完成放贷审核与签订借款合同需一定时间,根据上述约定,阿娟已在办理过户当日提交了资信证明材料并办理了房贷申请手续,后应银行要求补充提交材料属正常工作流程,且协议中并未明确购房余款的支付期限,阿娟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阿兵夫妇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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