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从厦门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近日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这也是继4月5日-5月5日之后对房企和中介22种不规范行为的再一次整顿。具体内容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要求,为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
1.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恶意囤地。
2.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3.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预售资金。
4.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操作市场价格。
5.将商品住宅与车位等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价格。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采取价外加价,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7.预售方案或合同约定是精装房,交房却是毛坯房。
8.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房。
9.谣言造势,捏造或散布房价暴涨、一房难求等不实宣传,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骗取信贷资金。
二、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纪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
1.发布虚假或无房源编码的房源信息。
2.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诱骗消费者。
3.编造或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
4.垄断房源,虚标房价,赚取房源差价。
5.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网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7.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为产权不清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承购承租本机构或本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
9.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炒卖房号,操作市场价格。
10.伪造或协助提供虚假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11.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1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三、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查严打、狠抓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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