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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发布公告 将对金林高林两社区部分房屋进行征收

2018-06-05 22:47:07   九房网(999house.com)  

  湖里区政府发布公告,因对金林湾花园B区项目及马厝旧村改造一期项目需要,将对金林社区及高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本网获悉,湖里区政府发布公告,因对金林湾花园B区项目及马厝旧村改造一期项目需要,将对金林社区及高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两个项目搬迁期限均为2018年1月30日。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金林湾花园B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关于厦门市 2006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487 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准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厦规直用地准更第 048 号)及区相关会议精神,因五缘湾南片区金林湾花园 B区项目建设需要,需对位于湖里区金山街道高林社区及金林社区占地面积 41415.584 平方米(折合 62.12 亩)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 号)等规定,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五缘湾南片区金林湾花园 B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金山街道高林社区及金林社区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图实地放样为准)。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 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243

  

四、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 16号


联系电话:0592-5286831

  

五、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里区安岭二路 108号湖里国投大厦

  

联系电话:0592-5218600

  

六、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

  

七、安置房地点:涉及高林社区被征收人安置地点在金林湾花园 A 区安置房,涉及金林社区被征收人安置地点在金林湾花园 B区安置房。

  

八、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金山街道办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九、最后搬迁期限:2018年1月30日。


十、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厝旧村改造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4]19号)及区相关会议精神,因“马厝旧村改造一期”项目建设需要,需对位于湖里区金山街道金林社区马厝社占地面积17972.42平方米(折合26.96亩)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规定,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马厝旧村改造一期

  

二、征收范围:金山街道金林社区马厝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图实地放样为准)。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 161号联系电话:0592-5722243 四、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 16号


联系电话:0592-5286831

  

五、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里区安岭二路 108号湖里国投大厦

  

联系电话:0592-5218322

  

六、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

  

七、安置房地点:金林湾花园 B区安置房。

  

八、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金山街道办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九、最后搬迁期限:2018年 1月 30日。

  

十、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联系电话:0592-5218322

  

十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公告相关内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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