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五审,从初审时的48条法规到最终的67条,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
各指标应符合高标准
《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
《条例》对新建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也做出具体规定,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30%,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35%,主干道总体不低于25%、次干道总体不低于20%。建设单位擅自降低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进行建设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管理:
建立电子档案管控树木
《条例》还规定,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应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纳入现状数字平台,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管控。 《条例》还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处罚措施:
擅自砍伐树木将被罚款
《条例》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明文禁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否则将处以罚款。此外,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损害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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