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1]1176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核准的复函》(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9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通告》(厦府[2018]65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规定,本府决定征收本区汀溪镇汪前村、五峰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话:0592-7130587。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地址: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路岭113号,联系电话:0592-7155798。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祥和天诚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杜桥里430号,联系电话:0592-7158966。
厦门众城新景土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10楼B14室,联系电话:0592-7112600。
四、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与附属物,征收范围及四至角点坐标以该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厦府办[2015]25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区政府上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方案(厦同政函[2018]80号)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详见附件2)。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房屋搬迁期限:2018年10月15日止。
七、权属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为准。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不服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征收工作点: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汪前村村部,联系电话:13806046847、0592-7158966
特此公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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