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
全国首个“两天无理由退房”新规出台,开发商不能按时签约,需返还购房者双倍定金。
绝对楼市“王炸”,具有划时代意义!买房人不仅有“后悔药”可以吃了,对于房企又将多一层约束。
01
东莞出台全国首个
“两天无理由退房”新规
“上午签了购房认购书,交了钱,晚上家人不同意买房,想退钱,结果开发商不给退。”以后这种购房退定金纠纷的现象,在东莞将得到很好的根治。
1月11日,东莞市住建局联合市工商局发布东建房(2019)1号文: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从3月1日起,东莞将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的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
《通知》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东莞创新性提出了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公开报道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东莞是国内唯一正式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在仔细阅读该文件之后,我们发现《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1、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可退定金
现根据《通知》,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出示并解释将来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应清楚了解主要条款及相关合同风险。两个自然日后,购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内容为理由要求解除认购书。
如若购房者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有权解除本认购书,且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经书面通知送达购房者后,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
2、开发商不能按时签约需返还购房者双倍定金
现根据《通知》,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本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此外,若根据认购书条例,若开发商在购房者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凡因本认购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2
“无理由退房”
多个城市出现过,厦门也有
“无理由退房”的操作,虽然首次被定为“购房新规”,但其实早已在各地出现,其中包括了厦门。
南京有盘无理由退房还有补贴资金,最高可拿27万补贴!
此前南京一楼盘就有过类似的案例,只要满足退房条件的业主不满意,就可以无理由退房,除了退还房款,还能获得一笔年息8%的补贴资金。按照该楼盘在售最大面积142㎡计算,到交付时退房,最高能拿27万多补贴!
安徽惊现无理由退房!最高能补53万资金损失款!
近日,蚌埠某盘发布”无理由按年补款8%退房”政策,“你不满意退房,我无理由补偿”的宣言。
据悉,该盘在蚌埠的两个项目:玖珑院和兰凌御府目前均在售。按照活动说明,如果全款购买的业主要退房,按目前两家楼盘在售最大面积256㎡计算,最多可以得到约53.248万的资金损失款。
厦门某soho“3年后可无理由退房”!
厦门某商住产品(SOHO),当时“一口价38万安家一中旁;3年后可无理由退房”这则关于厦门岛外某楼盘的促销消息在朋友圈疯传。
当然,不难看出,上述“无理由退房”皆由开发商或是具体楼盘提出,并非官方发布政策,而且在实行的过程中,往往还有附加条件。
由于解释权在房企手中,这些带有营销目的的口号,有时候还会变成“空头支票”,造成买卖双方的对立,影响楼市稳定。
03
官宣“无理由退房”
对楼市具有划时代意义
此次“无理由退房”新规的发布对楼市具有划时代意义,意在保护置业者消费权益,让市场回归理性,对房地产的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1、对开发商前期销售工作要求会更高
买房是人生的一大要事,过去由于“紧迫营销”泛滥,置业者被迫在几分钟内作出买房决定时有发生,很多人并不了解自己买的哪套房、价格多少就签了购房合同,当后悔时免不了遭受损失。
新政的出台,让楼盘信息更加透明化。为了避免置业者反悔,开发商前期销售工作会做得更充分,对比过往集中大型开盘,预计开发商今后更倾向于分流式开盘。
目前楼市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置业者购房都比较理性,预计新规出台对市场成交的影响不大。
2、对购房者多一种权益保护
有专家认为,无理由退房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讲,多一种权益保护,减少购房者因不理性、冲动购房、不了解政策、不了解楼盘、与销售员沟通环节出现信息不对称、销售现场信息不透明亦或被销售现场连环“逼定”策略等情况而产生的无法追回定金的损失。
减少因以上问题而产生的房企与购房者的纠纷,增强购房者买房的体验感,营造出更加公平自由的购买环境。
只要不是购房者违约,我们理应为社会弱势群体保驾护航,为政府该政策点赞。
厦门小伙伴们,你们说是不是?
整合来源:东莞市住建局、南方网、365楼市、安徽房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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