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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我市住房公积金将施行一批新规定
近期想买房或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注意了,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即日起或7月1日起,将分别有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打击骗提和套取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哪些政策调整了?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新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提取】
[变化1]
提取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自住住房
住房所在地必须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新政执行时间:7月1日起
原政策规定,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该自住住房所在地可以在本市,也可以在异地,无限制。此次政策调整后,该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政策调整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打击套取行为而采取的措施。据了解,今年以来,在本次厦门调整政策前,全国许多城市如北京、广州、杭州、合肥、西安等城市早已陆续收紧了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变化2]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厦门
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封存”满半年方可提取或异地转移
新政执行时间:即日起
新政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非厦门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这一政策调整,也是按照建金﹝2018﹞46号文件的要求,将从源头上减少套取投机行为,保障刚需职工的利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特别强调,对于真正离开厦门的职工,在落实政策实际操作中将把便民放在首位,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已开办网上提取和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确已离开厦门的,可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或提取,无须再回厦门办理:例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开通手机App、个人网上办事大厅、支付宝等渠道全程网上办理离厦提取业务,外地户籍职工离厦后确实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在异地使用手机或网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将直接转入其个人储蓄卡。此外,职工如果在异地继续缴交,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在异地中心直接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原规定“外地户籍职工离厦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按本提取事项申请提取”及“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两项政策将继续保留。
【贷款】
新政执行时间:7月1日起
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变化1]
贷款资格有所调整
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注意了,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了调整。
原政策规定,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后,除须符合原政策规定的贷款资格外,职工家庭还应符合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变化2]
将施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标准有调整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50%。不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此次政策调整后,首付款比例标准将按照我市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执行,住房贷款记录包含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贷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记录。今后,我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发生变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还将随之相应调整。
不过,此次政策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变化3]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
对应的使用率区间及执行时点将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贷款使用率挂钩,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对职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节的一项科学性参数:公积金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能够提高贷款额度,让职工贷得更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下调系数,有限的资金可让更多人申请到贷款。
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及执行时点也将予以调整。调整后: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初将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当贷款使用率连续两个月达到新区间后,则第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
[变化4]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将动态管理
今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新政策,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系数低于1时,将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高于(含)1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了解,去年年底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回暖,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不断攀升,资金流动性紧张,因此,这样的做法在全国多地早已开始施行,如长沙、石家庄、池州、宁德、三明、龙岩等城市目前均因资金流动性紧张而暂停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太原、兰州、荆门、宁德等城市目前也为防范资金风险而暂停了商转公贷款业务。
目前,根据我市实际情况,7月1日起,我市也将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
【同步】
我市公布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
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发生变化。
“我市每年6月底前,均会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汇缴前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
按照新标准,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20958.33元,不得低于1700元。需要提醒的是,2019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2019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是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此外,若单位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才可实施。
根据“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的公式,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030元,下限为170元。跟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相比,上限上调了503元,下限保持不变。(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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