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着力化解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11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严禁虚假优惠,打折、不得在高于备案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或充值抵价。同时严禁向买受人推荐或提供首付贷,严禁首付垫资行为。
项目方案设计方面,《意见》提到,商服用房严禁以预留厨房间、排油烟管(井)道、燃气管道等方式为今后住人提供改造条件。除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载明外,一律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居住功能用房。
项目宣传方面,《意见》明确,房屋性质的宣传必须以规划许可确定的类别进行宣传,严禁以LOFT等非法定类别进行宣传。不得违规宣传所谓的人车分流、投资升值及回报率。购房落户、入学应以公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为准,不得宣传购房落户、购房入学、学区房等。地下车位、储藏室不得宣传独立办理产权登记。
严禁虚假优惠,打折、充值抵价的基数必须是报备的“一房一价”(以下简称备案价),不得在高于备案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或充值抵价。严禁虚假赠送,严禁将购房赠送车位、赠送面积、赠送储藏室等作为宣传手段,实际却以超出住宅备案价的价格与住宅进行捆绑销售。
《意见》提到,房地产项目因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被暂停网签后仍发生较多信访投诉的,视情对项目后续申请预售许可实施最严格监管要求。
关于贷款购房,《意见》明确,严禁向买受人推荐或提供首付贷(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民间借贷机构、网络借贷),严禁首付垫资行为,首付比例要求的钱款未交清前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严禁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问题。同时,严禁怂恿、协助买受人以假离婚、出具假的收入证明等进行骗贷。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意见》提出,项目未竣工备案前,主监管账户累计收入资金(不含退还的意向金、定金、购房款)达到预算清册总额130%,且满足该监管账户余额不低于应监管总额10%的,房地产企业方可申请撤销对后续购房款的监管,但应监管总额10%的资金在房屋竣工备案前不得使用。监管银行应每月一次向县人民银行和住建局报送当月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前不得解除资金监管。凡经查实应进监管账户资金未进监管账户的,或经查实未按要求使用监管资金的,对该项目实施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要求。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主任徐勤华对此解读称,近几年来,海盐县房地产领域信访、投诉量持续增长,今年以来,更是有多起房地产领域群访事件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有效监管方面缺乏明确规定,部分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部分企业和个人诚信缺失。
徐勤华指出,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信力;同时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手段和提升管理能力。
据了解,上述《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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