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
《办法》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公司均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预售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销售的房屋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不得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款
《办法》指出,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装修款、电商费等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也不得通过任何展销活动推介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项目烂尾或发生信访,未尽责银行须担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之日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到期应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应当将按揭房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预售款设定担保责任。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等,未按承诺函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上级银行及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参与该市房地产相关业务。由此导致项目烂尾或发生信访、群访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须承担赔偿责任。
产权车位未交付买受人的,应当公开出租
此外,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备案。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与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的车位(车库)销售方案相符。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备案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小区出入口和小区公告栏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政府服务热线号码,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产权车位(车库)在未交付买受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出租车位(车库)。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备案前租售车位(车库)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违法租售车位(车库)的个数,每个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未交付买受人的车位(车库)不公开出租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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