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从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接触存量房买卖资金。
据哈尔滨政府网消息,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2020年11月27日,哈尔滨就《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因自身或者政策原因,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代办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应当退返全部或者部分代办服务费用。
同时,哈尔滨禁止中介机构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高评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经纪机构不得提供或者发布不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中介不得租用、借用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哈尔滨明确了由商业银行或者负责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的机构监管存量房买卖资金。其中,贷款购房的,首付款应当进行资金监管,其他存量房买卖资金,除房屋交易当事人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以外的,应当进行资金监管。
对于网络信息平台,《草案》要求,中介机构不得允许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允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不允许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房源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发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发布房源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暂停或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等措施,并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哈尔滨还要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机构提供服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机构备案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房源核验、交易资金监管、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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