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对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天津市拟缩短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将结束监管的节点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此外,天津市拟将非住宅项目的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同时,针对未网签退款流程,天津市拟调整为办理完退房程序后,房价款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6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公告,表示《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具体的调整则是,拟将时间点“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天津还拟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不再需要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同时,天津市拟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具体内容为,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拆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显示,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类似监管期限提前,这或许也是和房企当前面临的压力有关。天津的房地产市场近两年相对偏弱,类似的调整有助于加快回笼资金的速度。
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天津拟将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意见稿显示,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为了更好地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的利益,删除了此前“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的相关内容,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把商办类的非住宅项目也纳入监管,也是说明监管的内容更加全面,有助于促进此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严跃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此外,严跃进认为,类似政策对于房企的影响会比较大,主要会影响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使用。但是从大基调来看,还是有一些略宽松的调整,反而也会利好一些房企的发展。
除此之外,天津市拟增加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的途径,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的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意见稿显示,其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与购房人签约。
上述内容的调整主要是对企业的影响较大,而针对购房人,天津市拟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意见稿显示,为了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据悉,若意见稿通过,则天津市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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