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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放如何契合物权法 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2016-02-24 09:11:39   厦门日报  

小区开放如何契合物权法 最高法: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九房网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中央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其中,“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句话,引发热议。针对一系列问题,看看专家怎么说。


  现有小区为何要打开?

  封闭小区是“城市病”一大病因


  实际上,出台这一文件的背景是经过37年发展,中国城市日新月异,但问题也不少,必须得治,刻不容缓,不是拍脑袋之举。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宏观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表示,西方国家城市发展一直是小街区,路网密,不会像我们一些城市经常出现交通毛细血管堵塞的情况。而封闭式的大院或小区不仅割裂了路网交通,而且从多个方面影响了城市生活。打开小区的决定恰逢其时,并非拍脑袋之举,因为在中央看来,封闭小区是造成当前“城市病”的一大病因。


  什么人有权打开小区?

  专家建议要充分尊重业主权利


  小区是否打开涉及到业主的利益,在《物权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业主的权益如何得到尊重?从专家的观点来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打开已建成小区需要充分尊重业主的权利,在充分协商的背景之下,才能逐步打开,这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开放小区道路如何补偿?

  各种补偿应当统筹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政府可随时收回并适当补偿;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强制收回时还需要论证,并进行补偿。补偿包括退回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给小区居民带来不便的补偿、道路建设成本,以及由此给居民带来不便进行的补救措施等,都要统筹进行。


  怎么保障小区治安?

  治安需多方面治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王太元认为,小区的治安并不仅仅是靠封闭来解决,封闭也不能解决安全问题,要靠管理和防范等多个方面。实行街区制,也不意味着治安就会有问题。小区打开后,通行车辆多了,噪音问题如何解决?王太元认为,首先要看扰民到什么程度,通过调查研究,判断通行之后是否安装隔音墙,对于不同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不能一刀切。


  小区物业将被取消?

  物业管理服务方式将改变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说,所谓物业,是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维护。一栋楼内的楼道、电梯、二次供水等都是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也是需要维护的。所以将来也会划定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只是按照届时的规划来确定。


  “物业的本质不会变,只是管理服务的方式会有所变化。”楼建波说。


  【建议】

  小区要开放 配套得跟上


  要有“软件”支撑

  未来,街区的道路、绿地、停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如何分配,还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和细分


  得有“硬件”保障

  解决好停车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环境问题、住宅区内公共空间等问题,是实现住宅街区化的前提


  应该保障业主参与权

  要经过充分协商才能打开,不能仓促行事。对于新建的非封闭小区,相关权益如何划分要充分告知买房者


  单位大院要做表率

  思想观念误区需进一步疏通,需要一些单位大院率先垂范、引领,才有利于未来街区制的顺利推行


  据新华社电 “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对“小区开放”问题进行了回应。


  程新文说,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同步】

  最高法发布

  物权法解释

  下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昨进行新闻发布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六个方面。此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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