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政策法规司日前颁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这个明确指的新规是定义的范围之广连边边角角都覆盖到了,既明确概念,又明确新规执行的依据和边界。
前方高能,自媒体们看过来,
这几个问题再不瞅瞅你就晚了!
问题1:新规与旧规相比,明确在哪?
跟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旧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新规确实是将许多方面都覆盖到了,i玩君认为自媒体们有必要从新规里捋清楚几个概念。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新规适用的对象从以往的“互联网出版活动”转变为 “信息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这个词可谓包罗万象,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也包括在内,而“出版服务”与“出版活动”最大的区别就是,“出版活动”是进行时,“出版服务”可是连活动前活动后的过去时和将来时都涵盖在内,连空子都不给你钻了。
其次,新规明确规定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根据以上规定,这几年风生水起的自媒体以及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内容渠道都在规定范围内,几乎所有的数字化产品都逃不了,侥幸心理收起来,办一张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看来是板上钉钉了。
新规对普通商业机构的要求比自媒体更严格,自媒体可以走程序办证,普通商业机构虽也可以,但要求更严,不信你看: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别的不说,就“8名以上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中级以上资格不得少于3名”这一点对很多商业机构来说就很难做到了,说不定过几天某宝上会出现“初级中级证书,先拍先得价高者得”呢。
问题2:我对自媒体爱得深沉,能不能借个许可证或者租个来钻小空?
答案是几乎不太可能。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虽然大部分自媒体们都还没有上升到拥有国外服务器这一高度,但是这是不是也意味着不能用国外的自媒体平台?
第十条甚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看来外媒在国内的生存会更加艰难。
问题3:艺高人胆大,虽然没有许可证,但我悄悄玩自媒体,万一被发现了后果如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
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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