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局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
与原政策相比,本次修改的内容有: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件:2021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其中,上述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具体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依法办理。已取得土地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参照相关文件的标准。前述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原政策规定: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件: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0%计(其中包含工程总造价20%的风险金)。
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以下工程进度确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
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
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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