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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让你“房”不胜防那些事 九房教你见招拆招

2016-03-14 10:43:03   九房网(999house.com)  

3·15要来了,小编不禁要问:,过去的一年,你消费时被坑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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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坑过没关系!谁没有运气背的时候!主要是被坑过之后要长记性!不要在同一个坑里掉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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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就跟大家谈谈被坑那些事。看你有木有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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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一定是要经过正规合同。在签订时,务必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可是就是这样,还会掉在某些开放商的“陷阱”!小编现在呢,就跟大家分享房事!知道你们想偏了,是“房事”,买房那些事!不要污,要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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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据人民网报道:1月27日电 (朱江)近日,有业主投诉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光谷地产”建设开发的“光谷·梅花坞”住宅小区涉嫌合同欺诈,开发商擅自更改合同,业主所购的房屋产权一夜之间少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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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谷地产”涉嫌合同欺诈遭业主维权(图片来源:业主提供)


业主代表李先生称,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建设)在2013年11月份销售“光谷·梅花坞”住宅小区项目时,购房合同与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年限不一致,光谷建设未经过业主们同意,擅自更改合同日期,导致房屋产权证比购房合同中房屋产权年限缩水5年,因此业主们指责开发商光谷建设疑涉嫌虚假宣传、欺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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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文件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年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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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经过业主同意,篡改合同内容。


案例二:


为使儿子能进入心仪的初中名校,2011年初,马某便走起了“捷径”——在该名校附近买房,然后将儿子的户口迁过去。经过一再打听,马某终于打听到于某有房子要卖。听马某说明来意之后,明知该房虽离学校不远但不在其招生区域内的于某,为卖个好价钱,竟隐瞒真相,一再声称“绝对没有问题!”满心欢喜的马某直到付完房款、办好过户手续之后,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才得知自己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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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马某有权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这里涉及到合同欺诈问题,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履行合同。本案中,于某明知自己房屋不在名校招生区域,却隐瞒真相,并一再声称“绝对没有问题”,诱使马某与之完成交易,马某也正是因为受到蒙蔽才购买其房屋,明显具备了该构成要件。《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马某有权自知道被骗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要求于某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NONONO,还有那些购房合同欺诈案例,小编现在就一一告诉网友!


一般购房合同常见陷阱实例



 1.认购定金难归还

 

  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示范文本条款: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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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减免责任巧设计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3.模糊标的好圈钱

 

  厦门××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中也未明确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而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双方还可在附件六中对装修问题进行详细约定。


 

     4.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栏规定: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违约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示范文本条款: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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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示范文本条款: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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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的已购房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的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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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么多合同陷阱,小编教你预防这些麻烦!


九房教你“见招拆招”  预防购房合同陷阱



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房屋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而且他们本身掌握的资源也有所差异,很难说他们能够处于对等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便是购房者。购房之时购房者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往往是由开发商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不仅仅倾向于保护开发商的利益,更有可能为购房者设置各种陷阱,而购房者能做的便是购房之初了解购房合同的陷阱有哪些并根据不同的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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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购书的陷阱


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防范对策:


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合同主体不明的陷阱


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防范对策:


在签购房合同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看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推卸责任。


(三)开发商承诺的陷阱


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防范对策:


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四)预先交纳费用的陷阱


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会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购房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防范对策:


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五)卖方解除合同的陷阱


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


防范对策: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处理结果不明确的陷阱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XX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XX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陷阱防范对策: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购房者防范这些购房合同陷阱之外,还应注意房屋面积的约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套内面积或者是公摊面积的具体事宜,还应在合同中约定购房款的交付方式、房屋的质量要求以及房产证办理等事项。因为开发商不仅会在这些地方设置陷阱,而首次购房的消费者很难了解这些问题,很容易就掉入了开发商的陷阱之中。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博弈之战中,经常上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戏码,购房者的防范措施再厉害也比不上开发商美轮美奂的变幻之术。只能说买房是件大事儿,购房者还是多加防范为妙。小编只能说,谨慎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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