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据“银川发布”消息,宁夏银川市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因城施策鼓励银川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同时,2021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随即废止。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在银川购房个人,购房数量和购房主体不受户籍限制;银川市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期限不做限制。这意味着对之前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解锁。
同时,通过调低首付比例降低购房者前期筹款压力,个人通过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个人购房者信用情况,合理确定住房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公积金贷款方面,将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放开异地贷款宁夏区域限制,调整为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银川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全面放开“组合贷”业务,对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同时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容许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就意味着购房者可贷款的金额不再受到单一贷款的约束,“组合贷”能够有效解决公积金不够、商业贷太贵的两难境地,为购房者减轻负担提供了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也对开发商前期资金使用约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松绑,将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起始价的50%。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
同时,调整了预售资金拨付条件。工程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坪标高时,拨付监管重点资金的20%,完成外立面装饰的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8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资金拨付比例由90%提高至95%;监管账户未达到监管额度,但满足相应支取节点留存余额要求的,容许特例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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