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攒钱买套房真不容易,还没怎么来得及细细品味这极具成就感、幸福感的一刻。Duang得一声,房子就出现了一些bug!比如:说好的提前交付不兑现、名校学区不翼而飞啦、房屋漏水等等,还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糟心事儿都可能遇到,真是想都想不到。
小编今天就根据网友反应的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都是前车之鉴,大家买房的时候千万留心,别掉进“陷阱”里。不是我们想太多,而是真的很多购房者碰到过!
一、碰到房屋质量问题 进退两难
网友:房屋交付后一直有漏水质量问题,这几年断断续续一直有维修,目前物业说到期不给维修了,请问是否合理?
回答: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渗漏水等问题5年内出现,物业在接到居民的报修后,会转而找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来解决。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会规定修缮资金标准,委托物业另找工程队修缮,随后找他们报销。
如果房屋在交房满5年后,出现了渗水等质量问题,则要根据出现问题的具体部位,来找直接负责方。如果是自用部分损坏,如卫生间马桶漏水、水管破裂等,业主需要自己掏钱维修,物业可帮助联系有关维修人员。如果非人为造成的问题出现在共用部分,如大楼东墙渗水、下水道淤积等,则物业联系维修后,维修资金需要整栋楼的居民分摊。
物业好不好这个时候就看得出来了!
二、交付后户型设计问题 退不退房好纠结
网友:因为开发商更改设计,导致我购买的房屋交付后户型跟原先合同上的不一样。开发商如何赔偿我的损失?
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开发商擅自更改了规划、设计,或者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通知您设计变更,您有权利要求退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楼盘的好口碑可不是打广告就能出来的。
三、面积缩水OR超出 都可能带来烦恼
①网友:买了90平的房子,房屋交付后面积多了,开发商让补交房款,超过90平我的契税也会多交几万块。我是否有义务缴纳多出来的面积的房款?
②网友:买了期房,2年后交付,房屋实际面积少了,我之前是全款缴纳的房款。开发商退给我房款,我想请问下,开发商是否也应该支付占用我部分资金的利息?
回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面积缩水或者超出都有可能糟心!当然房价高涨的时候,面积超出还是可以接受的!
四、订金、定金、还有违约金 分不清楚怎么行
①网友:买期房的时候付了认筹金10万元,后来又签订了定金协议,还没有签预售合同,现在由于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了。请问了我这10万元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②网友:最近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付了2万元定金,签了中介的合同。现在卖家反悔不卖了,只退还给我定金。我这时候才发现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违约金。我能否追究中介或者卖家的违约责任?
回答:订金可以退,而定金则不可退。如果购房客户在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下交纳了“定金”,那么向开发商要求无条件退还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相反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房子符合相关出售条件,如不愿购房,则“定金”将不能退款。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是定金的2倍,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的30%,买房人多付定金,也能提高房主违约的成本,尽量避免类似违约案件的发生。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缴纳多少定金、在中介过程中是否可以退还、违约金是多少,要在合同里面写清楚。否则,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
五、口头承诺不可信 白纸黑字最靠谱
①网友:当初开发商承诺买他们的房子有名校学区(媒体也帮忙做了宣传),但是现在却落空了,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②网友:当初售楼处的置业顾问做项目介绍的时候,说项目周边双地铁,房子交付时地铁就能通了,现在房子交付了,别说通地体了,连地铁的影子都没看到!
回答:新广告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如果学校是业主买房考虑的重要因素,开发商又打着学校的招牌进行宣传,而学校不接收学生就读,开发商就有可能涉嫌欺诈。
另外,为了保护购房者自身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买房别天真,一切口头承诺都可能是“假大空”,都存在变数。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