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澎湃新闻获悉,江西省樟树市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樟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分别从实行购房和销售补贴政策、优化房地产配套规划、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展库存去化渠道、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优化政务环境等六个方面,共出台计23条针对性措施,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孩家庭购买新房,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在销售和购房补贴方面,《措施》明确凡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规划建成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
(1)属首次购买的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非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资金凭商品房备案合同,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至购房户。
(2)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凭户口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
(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
在张家山街道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按照上述标准75%执行,在阁山镇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其余乡镇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出台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奖励1000元
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方面,凡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二手房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其所缴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消费补贴。
《措施》指出,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按照《樟树市招才引智“新五条”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措施》同时奖励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凡在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收益财政给予1000元奖励。
樟树市住建局7月22日表示,购房和销售补贴政策针对性强,补贴力度较大,群众满意度高,反响较大。自文件下发后,销售效果较上个月有明显改善,截至目前销售面积环比增长64%,销售额环比上升65%。
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
在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方面,樟树市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樟树市还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
樟树市将定期组织政企银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贷款进行展期、续贷,不得随意停贷、抽贷、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最大限度支持在建工程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
根据《措施》,樟树市将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或租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非住宅商品房转为自持物业进行经营,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鼓励支持购买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鼓励通过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安置住房,提高住房筹集效率。积极争取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金融政策支持,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对于已拆迁未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支持货币化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享受棚改及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
加快项目竣工备案交付。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验收,优化验收流程,缩短验收时间,加快竣工验收备案。
放宽房地产项目有关规费缴纳期限。城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竣工标识的绿色建筑及高品质住宅,根据市场需求,由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经认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保证金实行减半缴纳。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监管账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
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持续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等方面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周转、高负债、高杠杆经营模式,避免产生新的突出矛盾纠纷问题。
此外,樟树市要求原则上住宅小区需按每8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住宅用地可按1-1.2个车位/户的标准建设机动车位;商业用地可按1个车位/1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机动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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