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那么,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怎么缴税呢?昨日,记者专访了思明国税的相关工作人员。
据介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两种。
一是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是含税价直接乘以税率;营改增后,如果是采用简易征收的话,就是不含税价乘以税率。
举个例子:某房地产项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销售收入2400万元。营业税=2400*5%=120万元;简易计税的增值税=2400/(1+5%)*5%=114.29万元。
营改增后,选择简易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少缴税款5.71万元。
二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销售额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11%)*1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某房地产项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取得销售收入2400万元,支付的土地价款为1200万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营业税=2400*5%=12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2400-1200)/(1+11%)*11%-20=98.92万元。
营改增后,对于土地成本占比比较高的房地产企业,减税效果会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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