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好消息!
好消息!
我市不动产登记程序即将简化
夫妻之间共同登记,一个都不能少
未婚人士不哭,以后不用自证单身啦
下面,直接看重点[敲黑板]
自11月起,共有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不动登记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为保证共有不动产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一手房签订购买合同、二手房网签、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增加相应提示,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做出选择。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1日
自2017起,处分不动产不再收取婚姻证明。
凡证书编号登记年为“2017”(含)以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负责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增减名、变更登记权利人的除外。
凡证书编号登记年度为“2016”(含)以前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1、关于该文件的现实意义。
为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精减不动产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登记时收取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推行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
2、关于该文件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取消无谓的证明和清理申报材料工作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16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