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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我市办理房改房转移及抵押登记不再收取《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声明》。
以往房改房交易登记,出让方都需要向国土房产部门提供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不仅麻烦,还会使不少交易难以进行,今后这种情况不会再出现了。
近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出新的规定,将使我市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更加规范,并方便购房职工。
据了解,我市实行房改政策20多年来,共出售房改房8.5万余套。我市早期房改房的申请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户内成年人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购房面积,存在非夫妻关系的同住成年人,如兄弟姐妹等一同购房的情况。由于这类房改房上市交易涉及同住成年人的利益,需要共同确认,我市在1999年首批房改房上市时规定,在办理房改房转移及抵押登记时,必须收取《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声明》的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同住成年人与实际购房者矛盾或经济纠纷等情况,出具声明存在困难,使得不少房改房交易难以正常进行。
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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