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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今后厦门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将这么做……

2017-03-03 17:16:13   来源:厦门市规划委  

为贯彻《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规划委制定的《厦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已批复同意。根据《办法》,岛内新改扩建项目≥5.5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岛外新改扩建项目≥10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需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厦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源头调节控制交通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交通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达到以下启动阀值的应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思明区、 湖里区建筑面积≥5.5 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商业(含专营店、综合型商业、市场建设项目)、服务(含娱乐、餐饮、旅馆、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办公(含行政办公、科研与企事业办公、商务写字楼建设项目)类项目;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及地下不计容的商业服务办公用途部分。


  2、依据我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要求,需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00 个的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医院及疗养院建设项目。


  3、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成教及高等学校建设项目。


  4、机场、火车站、客货运码头、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仓储物流项目,区级以上旅游集散中心、100 个停车位以上规模的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5、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类建设项目,其总计容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6、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7、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交通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阶段开展交通专项规划含有交通影响评价内容的, 无需独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


  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划拨用地项目应在可研编制阶段(或方案设计阶段)、出让用地项目应在出让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开展, 需结合建设方案进一步深化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1、划拨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2、出让用地项目由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委托编制;


  3、改扩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结合建设项目策划委托编制;


  4、结合建设方案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5、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


  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10 个工作日,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技术标准,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的影响程度,针对交通影响显著建设项目制定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交通改善措施等建议,制定交通规划条件。


  第六条


  划拨用地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可研联评联审前(或方案设计审查前)、出让用地项目应在规划条件批复前、改扩建项目应在规划条件核定前完成,其中第二条第三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可以专篇形式纳入可研或出让前期研究报告进行联评联审。


  用地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结论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市委市政府交办或重大、敏感性项目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七条


  经综合评价确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作为交通承载力分析成果,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论证意见中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 项目用地范围外建议组织实施的交通改善措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动实施,并作为片区交通规划编制、交通改善措施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确定的交通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若周边交通条件发生特殊、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复之日起实施,原经厦府[2006]362 号文批复的 《建设项目编制交通影响分析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看这边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及住建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充分吸收了国内先进城市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经验,建立“先交评、后审批”制度,并与多规合一审批制度做好对接,确保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具体方案如下:


  1、合理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范围


  根据厦门近年来土地出让与开发地块情况,按城市中心区、其它地区进行分区,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开展率目标,合理确定了住宅类项目及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公建类项目、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阈值。


  2、与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明确开展阶段与组织主体


  结合多规合一工作流程,规定划拨用地项目在可研编制阶段(或方案设计阶段)、出让用地项目应在图则编制阶段同步开展,改变以往在项目建设方案阶段才开展交评的被动情况,确保“先交评、后审批”,把交评制度贯彻好、落实好,实现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机统一。


  此外,本办法明确了各类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主体,即:划拨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出让用地项目由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委托编制, 改扩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结合建设项目策划委托编制,结合建设方案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3、编制单位要求


  为保障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的科学性,提出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交评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4、审查程序与交评效力


  根据多规合一项目审批办法,本办法提出划拨用地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可研联评联审前(或方案设计审查前)、出让用地项目应在规划条件批复前、改扩建项目应在规划条件核定前完成审查,经技术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作为交通承载力分析成果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此外,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论证意见中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用地范围外建议组织实施的交通改善措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动实施,并作为片区交通规划编制、交通改善措施实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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