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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获悉,厦门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7﹞273号)的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未按规定“一套一标”、价格欺诈、捂盘惜售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着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价监局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检查五科所有检查人员组成4个检查组,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抽调4名精干工作人员分别加入4个检查组组织联合检查。
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检查对象为全市所有在售楼盘,抽取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
工作分工:
(一)按照“双随机”原则,从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数据库中随机抽取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作为检查对象;
(二)检查一组(检查二科)负责检查思明区、湖里区所有在售楼盘和随机抽取的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
(三)检查二组(检查三科)负责检查海沧区、集美区所有在售楼盘和随机抽取的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
(四)检查三组(检查四科)负责检查翔安区所有在售楼盘和随机抽取的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
(五)检查四组(检查五科)负责检查同安区所有在售楼盘和随机抽取的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均是独立的价格行为。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精神,按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严格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守廉政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把廉洁执法放到首要位置,严格执行纪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
(三)提升检查工作成效。各检查组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深入分析商品房销售不规范价格行为发生的原因,总结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经验,在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提升检查工作成效。
(四)各检查组于12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含典型案例)、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统计表提交至价监局检查三科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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