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获悉:1月31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要求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的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公告原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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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征收自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消息一经曝光,瞬间就引发了舆论的“惊涛骇浪”。许多小伙伴们在999house的购房群里炸开了,纷纷发表神评论。
(网友讨论)
总体来看,网友们的核心观点不外乎要征税了,房东肯定要转嫁这部分额外支出,房租很快又要涨了。
但很快厦门地税就发布声明宣称,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实质为减税!个税原来就有征收,税率也没有变!计算方法也没变!只是明确对于核定征收方式,其计税金额是“按租金收入的5%。”实质是减税!千万不要再误读了!
与此同时,针对本次消息,999house小编专门咨询了业内人士。
在厦门新景祥业务发展与咨询顾问中心总经理张建看来,其实是降低了很多的租赁的税,特别是长租公寓运营单位,这个其实是降税,应该是对整个长租公寓市场发展的一个扶持政策。
换言之,本次出租房产个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发布,实质是减税,是厦门租赁市场发展迎来的一个重磅利好,小伙伴们完全可以放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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