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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公布 部分费率调整

2018-05-16 07:44:15   来源:厦门网·  

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公布 部分费率调整——九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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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翎)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即日起,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工作启动,各项缴费标准也同步公布,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厦门市人社局厦门财政局厦门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其中,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8%调整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4%调整为3%。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1.5%调整为0.5%执行,本市户籍个人缴费部份由1%调整为0.5%执行,外来员工不用缴纳。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上述各项险种的减负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若有调整或延长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养老、医疗、生育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7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8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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