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监管“十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稳定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房地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稳定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省住建厅、国土厅、税务局、物价局、工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研究制定了《房地产行业监管“十不准”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稳定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所有成员单位,包括土地出让、规划、房地产开发、预售、销售、市场监管等各个环节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福建省稳定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27日
房地产行业监管“十不准”行为规范
(一)不准违规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等正常经营活动。
(二)不准在房地产项目设计、施工、测绘、销售、验收、办证等许可及监管过程中,打招呼,推荐专业企业、材料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关系户或推销产品。
(三)不准以内部集体会议研究等形式违反规定同意房地产企业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事项。
(四)不准违反规定透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利用职务所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打招呼,为本人或他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打折减价销售、预留房源、内定房源、调换房源等。
(六)不准参与投机炒房,不准购买小产权房。
(七)不准违规增设审批条件和材料,刁难服务对象,提高审批许可门槛。
(八)不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兼职或挂靠证书。
(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提供有偿服务或变相收取好处费。
(十)不准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提供的宴请及娱乐性消费活动,接受或索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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