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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6个月。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空置时间和空置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户相关申请材料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社会保障性住房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05月03日
03月30日
08月28日
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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