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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假期接踵而至,昨日,厦门市税务局就节假日涉税事项的处理问题特别做了说明和提醒。
很多财务人员会有疑问,节假日中举办晚会、安排出游活动、分发商品等所发生的费用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务部门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按照国税总局解释,企业为全体职工举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的费用支出,例如举办中秋晚会、国庆集体旅游等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还有人会有疑问,在法定节假日取得的3倍加班工资是否可以免交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法定节假日取得的3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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