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厦门市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随着《办法》的落地,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税负将由原来的6-12%下降到5%以下,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有利于优质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从而更加有效地推动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办法》主要在从增量奖励、经营奖励两个方面给予财政资金扶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税负以及房源筹集成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增量奖励标准及金额
为鼓励企业多拿房源扩大经营规模,对于比上年增加租赁住房并对外出租,且平均每套(间)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按600元/套(间)给予新增房源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经营奖励,降低租赁企业成本
明确住房租赁企业自持住房,或是租入、代管或受托实际运营的非自有产权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的,按照企业住房租赁业务对应缴交的地方级税收的60%给予经营奖励,提高租赁企业竞争力。
对扶持对象及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租赁机构规模化发展,《办法》也设置了一定的“门槛”,明确扶持对象要同时满足几个必要条件,即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务,且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综合平台内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经营规模1000套(间)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就可享受政策资金扶持。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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