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昨天(23日)联合下发了《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提前教学”
《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今后,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也不能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半,不得留作业。
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参办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还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师资队伍等作出规定。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而且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师资方面,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不符合标准的培训机构将吊销证照
《标准》还指出,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标准,应按各地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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