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珠宝、家装、健身、餐饮、保健食品、购房等消费领域。
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福猛律师对典型案例做了点评。
发布违法广告引起群体投诉
家装公司被罚45万元
2017年-2018年,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52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厦门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多次使用“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拎包入住”“贵一万 赔一万 贵十万 赔十万”“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刻砸掉,马上重装”等后期无法完全兑现承诺的宣传用语,且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众多,违法情节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中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广告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并可向经营者甚至是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为卖房发布虚假广告
房产公司收到巨额罚单
2018年7月2日-19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城里”楼盘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及信访件29件,舆情3起,反映厦门市金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里”楼盘的房屋性质属于办公,但却宣传可商住两用。该楼盘的近800名购房者要求金吉泰公司退房退款。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金吉泰公司立案调查,通过《G部营销合同明细表》等关键证据,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492005元。本案的调查也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争端,共退房776套,退款5.23亿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投资回报承诺,违反价格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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