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东路(同新路——同安大道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226号)批准,征收同安区五显镇垵炉村集体土地23790平方米、下峰村集体土地47516平方米,收回五显镇国有未利用地2024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73330平方米,作为同安东路(同新路-同安大道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三、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东路(同新路——同安大道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226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收回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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