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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厦门保障房政策调整!非本市户籍也可申请!

2022-06-23 17:32:19   来源: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提高面积标准

扩大保障覆盖面

厦门市修订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新建或配建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由原来的45㎡/60㎡/70㎡左右

提高到二房型70㎡

三房型80㎡和95㎡左右


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都可申购70㎡

和80㎡左右的房源

二孩及以上家庭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骨干人才

可申购95㎡左右的保障性商品房


此外

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纳入保障范围

本科单身群体申请年龄放宽至30周岁


由市住房局牵头修订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与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新增房源筹建方式;提高房型面积标准;扩大保障覆盖面,放宽户籍和年龄限制......


重磅!厦门保障房政策调整!非本市户籍也可申请!——九房网

市住房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后的《管理办法》


2017年,市政府发布施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品种,保障性商品房为许多本市无住房家庭解决了安居、置业需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我市引才留才力度,我市于2021年年底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近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印发施行。


《管理办法》原有八章35条,修订后维持八章框架,条款增至46条,从保障性商品房建设管理,到监督管理;从申请、审核,到配售、退出,对保障性商品房全流程管理、各方面工作都进行了规范。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1、新增房源筹建方式


新建保障性商品房在保留现有的划拨供地、事业单位建设分配模式基础上,新增协议出让用地、企业建设模式。即政府通过协议出让用地给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集中新建,并由企业配售、运营管理模式。


2、优化房型面积标准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以及三胎政策施行,原《管理办法》明确的保障性商品房面积、房型,已很难满足部分申请家庭需求。


为此,这次修订提高了新建或配建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由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提高到二房型7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80平方米和95平方米左右。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新增“人口与面积相挂钩”条款,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都可申购70平方米左右和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二孩及以上家庭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骨干人才,可申购95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性商品房。


3、扩大保障范围


此次修订,在保障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覆盖面。


一方面,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在厦稳定就业满5年,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申请人,不限户籍、不限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和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均可申购本市保障性商品房。


另一方面,放宽本科单身群体申请年龄至30周岁。与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符合一定学历、职称且在厦稳定就业满5年的单身申请人年龄限制,从年满35周岁下调至30周岁。如单身申请人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满30周岁且在厦稳定就业、满足在厦缴交社保满5年,即可申购,不限是否为本市户籍。


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条件汇总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


(三)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四)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五)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所谓房产转让行为,包括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三)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六)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修订过程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安居梦想。近年来,我市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累计配租、配售各类保障性住房11.09万套(间),保障人数超过22万人,在改善民生、引才留才、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三个办法”之一,是我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修订过程中,市住房局坚持高起点谋划,着眼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结合机构改革部分单位名称和职能调整,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提升优化有益经验。此外,还召集多个部门反复研究论证、线上线下广泛收集民意,整个修订过程历时半年、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修订版本。


这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在内容上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我市开展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开创住房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市住房局将尽快推出房源批次,提升服务质效,最大限度让群众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更多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电话:0592-96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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