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等四类无户口人员可凭相应材料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户籍了。
据介绍,我省将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无户口人员共分为四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政府此举旨在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强调,在办理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登记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据了解,我省相关部门后续还将出台对接服务措施,确保新增人口依法及时享受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
登记户籍这样做
1、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如果没有出生证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先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如果没有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计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证,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须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福建籍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2、被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3、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4、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根据现行规定及我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 (文/本报记者 张珺 制图/张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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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捡拾抚养者
需做打拐备案
对于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公安部门将慎重对待。因为这其中涉及儿童是否被拐卖的问题。
根据《意见》,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
如果经动员后,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此类未成年人是可以办理户口登记的。不过前提是,未成年人要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而且公安机关还要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满足这些条件后,该未成年人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
此后,如果公安机关查实孩子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此前暂时登记的常住户口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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